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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

作者:云浮德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08:12:04

云浮商标注册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如果稍有疏忽,就会导致商标注册的失败,因此大家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一定要先进行商标的检索和查询工作,这对于顺利注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云浮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    

1、商标的名称不要公司的字号或者简称。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很容易选用公司的简称来作为商标的名称,这样比较有利于商标的推广,其实,这样做是有一定的弊端的,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通常比较看重品牌,也就是商标名称,通常不怎么关注是哪家公司,如果一旦品牌出现问题,那么生产公司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2、不要使用行业词汇。所谓的行业词汇,指的是各个行业经常使用的词汇。比如家居行业中的家纺,酒行业中的酒窖等,它们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不是比较显著性的词汇,而是体现了商标的行业特色,这样在审核的时候,容易被直接忽略。    

3、商标名称要大于三个字。近几年来,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进行商标注册的申请量也越来越多,每年可以高达上百万个。因此几乎是所有的两个字的商标都被使用了,在商标检索的时候,基本找不到两个字的商标了,因此为了注册的方便和节约时间,大家可以直接选择三个字的商标名称。    

在商标注册的时候,还要注意不要剽窃别人家的商标名称。因为商标都是独一无二的,是不能相同的,如果自己的注册商标和其他的商标有类似的地方,不容易让消费者分辨,同时在以后也可能会带来麻烦,因此,大家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上的几点内容,争取顺利通过注册。

1、商标注册的几个原则 一件商标一份请求准则。在不一样种类的产品请求填写同一商标的,应按产品分类表提出注册请求。自愿注册准则。商标运用人能够注册其商标也能够不注册,法令没有强行行的规则。但有两个例外即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商标有必要注册,不然禁绝运用。 先请求准则和运用在先准则。在同一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以一样或者近似的商标请求注册的,先适用先请求准则即开始审定并布告请求在先的商标,关于同一天提出请求的则不能适用先请求准则,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运用在先准则即关于同一天请求的,开始审定并布告运用在先的商标。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在商标注册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通用名称是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共同使用的,用以区别其他行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字。商标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曾经对什么是通用名称进行过解释,即“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在商标注册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通用名称的判断应当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只要同业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之一认为其是通用名称,就可以确定。两者是选择关系,不需要两者同时认为是通用名称才可认定。《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对此明确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 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通用名称受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 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确定的地域标准,实 际上是商品的“产区”。也就是说,对于因为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因素导致某一商品只出现在某一地区时,以特定产区为其地域范围;如果某一商品的全国各地都有出产,那么其地域范围就是全国。

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 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所谓时间界限的问题,直接规定根据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发生时,商标的事实状态来判定,如果提出异议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如果争议发生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最高院这样规定,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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